广州市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汇总
发布日期:2024-07-17 15:19:24 浏览次数: 来源:专才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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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高价值专利和商标培育项目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1)申报项目为2023年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获奖项目。
(2)同一项目获奖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人,其他单位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人。
(二)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驰名商标)
(1)申报人所涉商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2)商标权利人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人,所有商标权利人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人。
(三)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地理标志)
(1)申报人所涉地理标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2)正确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项目
申报人于202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项目
(一)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项目
(1)申报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申报人受让或被许可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3)申报人吸纳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所载日期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4)申报人与专利成果转让方或许可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5)申报人受让或被许可相应专利成果是以转化实施为目的。
(6)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
(1)申报人向国内企业转让或许可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2)申报人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项目
(1)申报人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转让、许可交易。
(2)申报人促成的转让、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四、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人应为质押专利、商标的出质人。
(2)申报人利用专利、商标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还本付息。
(3)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1)所申报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应是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投保生效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2)代理机构购买的服务类保险,补贴标准统计范围限于该机构为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申报人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成功发行或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四)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人应有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放款。
(2)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项目
(1)申报人应提供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所服务的企业融资项目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质押融资登记。
(2)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
(1)申报人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GB/T 29490-2023)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报人未获得过该项目补助或获得补助未超过5万元。
(3)申报人拥有自主申请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或者自主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申报人为相关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六、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
(1)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增被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或者上述机构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广州市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咨询、培训、分析评议、导航、预警、贯标、数据库建设及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及法律服务等工作,并在广州市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
(2)广州市现有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新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申报本项目。
(3)申报人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所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工作,在广州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4)申报人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和趋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实务,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创新具有深刻理解,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主要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显著的工作业绩,经营状况良好,服务广州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成功案例5项以上。
(5)申报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行业背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七、专利代理师培育项目
(1)截至申报时间,申报人专利代理机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撤销。
(2)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为本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完成首次执业备案的。
(2)专利代理机构已与专利代理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扶持时该专利代理师仍在职。
(3)申报人具有专利代理培训基础和经验,熟悉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专利代理人才需求,能持续积极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
八、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1)属于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社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
(2)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筹建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
(3)申报本项目前,未获得过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资金同类项目的扶持。

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资助汇总
01、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
02、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驰名商标)
每项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50万元。
03、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地理标志)
每件地理标志给予一次性扶持,不超过10万元。
04、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项目
202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个单位扶持不超过20万元。
05、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项目
对申报人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申报周期内对同一单位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06、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
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07、专利转让许可服务项目
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或受让、被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08、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获得贷款额的1.5%给予扶持(质押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产生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所获得贷款额的1.5%予以扶持),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09、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按照不超过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获得融资金额1%的标准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按照不超过融资金额1%的标准对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参与证券化融资企业给予扶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1、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对申报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下属单位)对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累计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5亿元或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100项的(授权申报人统计范围仅限该主体贷款项目),按照不超过质押登记金额总额0.05%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申报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项目
在申报周期内对在广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所服务项目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累计超过1亿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登记金额总额0.03%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
对通过初次认证的贯标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2万元;已经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贯标认证周期的,增加补助3万元(已获得广州市贯标项目补助5万元及以上的除外)。
14、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
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部,每家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总部,每家扶持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每家扶持不超过20万元。
15、专利代理师培育项目
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度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16、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按每个网点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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