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申请条件、时间、材料、流程
发布日期:2022-07-13 22:26:43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19〕2号)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商务规字〔2019〕5号)

申请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申请时间
兑现2020-2021年度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7月13日-7月22日。符合申请奖励的企业,可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纸质材料截止提交时间为7月22日,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4.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银行授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7.海关通关、出口退税信用评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8.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及平台网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9.经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或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试点企业或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10.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1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1.申请人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申报表》等材料并打印;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进行网上预审。申请人接到事项通过预审通知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2.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商务局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初步名单。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支持对象的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扶持评审小组由分管商务局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金融、工信、人才、人社、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组成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名单。
(四)公示。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扶持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商务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局公布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由商务局重新核查,并提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商务局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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