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报条件、时间、流程、资助50万
发布日期:2022-07-11 17:46:31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为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8〕15号,以下简称“文创十条”)、《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旅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签订承诺书的相关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申报项目
(一)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文旅10条)
备注:由于“文创十条”于2021年9月6日有效期结束,“文旅十条”于2021年9月17日施行,本次申报的2021年租金补贴,2021年1月1日-2021年9月6日期间的租金按“文创十条”标准进行补贴,2021年9月17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按“文旅十条”标准进行补贴。如申报单位要申请上述两个时间段的租金补贴,需分时间段各准备一份申报材料。2021年1月1日-2021年9月6日期间的申报材料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选择“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事项提交,2021年9月17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申报材料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文旅10条)”事项提交。
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辖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入驻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租赁合同应在存续状态);并承诺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备注:1.本奖励所称“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本区经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2.本奖励所称“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设的,以文化产业(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执行)为主导,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的,在本区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的特定区域。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
3.本奖励所称“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创意领域行业组织。
4.本奖励所涉及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5.已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单位须承诺未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6.所在园区(基地)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的,不再继续给予租金补贴。
7.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企业、机构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停止给予租金补贴,并追回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期间已申领的租金补贴。
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经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实际租金小于3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二)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至《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止。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时间为支付完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之后。
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单位证照(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国家、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园区(基地)认定批复文件或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通过的区重点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运营方单位公章);
7.经属地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处于存续状态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上一自然年度租金统计表(附租金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办公场地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3-5张)(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2日17:00。
申请单位需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申请项目预审,并在预审通过后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考虑到预审可能存在不通过的情况,请申请单位合理安排预审时间,确保在上述时间内通过预审并成功递交纸质材料,逾期不受理。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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